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6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俊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詹守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犯罪時間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