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1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3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2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