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被告 林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