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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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朱純伶

被告 林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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