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張自良 被告 劉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訴訟標的(即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車輛之交易價額為準,即原告給付之訂金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及匯款金額1,665,000元,合計1,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