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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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EDAVIRGILIOJRRUMBAOA艾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EDAVIRGILIOJRRUMBAOA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多項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受刑人對於定執行案件並無意見陳述(本院卷第81頁)審酌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1頁,均為詐欺案件,除本次聲請定執行刑各罪之外,另經起訴多件詐欺案件;附表編號2共18罪,宣告刑總刑度逾20年,曾經定執行刑4年10月;訴訟資源耗費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