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3826、3827、456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