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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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須有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之簽名(可到院補正)。
(二)乙○○生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三)乙○○生父之收養同意書及中文譯本。以上(二)、(三)之文件須經公證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