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栗莉晴 被上訴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小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上訴期間自翌日開始起算,故上訴期間至遲於104年8月27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4年9月1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已逾上訴期間,依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瑞德法官王碩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