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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