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94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樂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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