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1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7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
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慧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林賢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