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44號
原   告  劉其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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