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楊陳利
訴訟代理人  楊玉凌
被   告  蔡童寶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之刑事審理程序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傷害等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
第424號判處被告有罪在案;然因被告仍否認犯罪而提起上
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中
,迄未終結確定,而因被告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非俟該刑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
,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又兩造亦均表示同意先行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認本件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
175號傷害等案件審理程序終結確定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