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5號
原   告  陳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鄒明恩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主張被告應將導致
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5房屋漏水
之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5滲漏水
之情形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上開修復工程費用及應賠償原
告所有上開房屋因漏水所造成損害之修繕工程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407,0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