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383號
原 告 李綉鳳
訴訟代理人 林諸培
被 告 蔣嫦娥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0日10時10分許駕駛
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
,沿臺中市○○區鎮○路1段行駛○○○鎮○路○段、正英路
、正英三街之交岔路口時,欲○○○鎮○路○段○○○巷時,在
正英路與正英三街處,與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車倒地,
原告因而受傷,系爭機車亦受損。且系爭機車送修支出修理
費用新臺幣(下同)7,600元,及原告因受傷而將近3個月不
能工作,每晚骨頭痠痛,不能入睡,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故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元,以上共計57,600元。為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係位在臺中市○○區○
○○街○鎮○○段○○○巷之交岔路口,並未設置紅綠燈,可到
現場勘查,亦有照片為證,故駕車行經此巷口應注意有無車
輛進出。(三)正英三街係南北向,正英路則為東西向,正
英三街與正英路中間○○○鎮○路○段○○○巷○○鎮○路○段○
○○鎮○路○段○○○巷須經過正英三街之路○○○鎮○路○段
很長,原告駕駛系爭機車之速度較慢○○○鎮○路○段為綠
燈,但原告欲○○○鎮○路○段○○○巷,經過正英三街路○○
○鎮○路○段變成紅燈,正英三街則變成綠燈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5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區○○○街行駛
,行經正英三街、正○路○鎮○路○段之交岔路口時,欲左
轉進入正英路時,依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顯示交
通號誌轉為綠燈,系爭車輛仍暫停約2秒才起步,此時尚未
發現系爭機車,之後,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經正英三街與正
英路之交岔口前並未停止,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被告並無過
失。另請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780號不
起訴處分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童綜合醫療社
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收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現場照片等影本為證,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1.原告於109年1月10日10時10分許駕駛系爭機車,沿臺中市
○○區鎮○路○段行駛○○○鎮○路○段、正英路、正英三
街之交岔路,欲○○○鎮○路○段○○○巷時,適被告駕駛系
爭車輛沿臺中市○○區○○○街行駛,行經正英三街、正
○路○鎮○路○段之交岔路口時,欲左轉進入正英路,兩
車在正英路與正英三街之交岔路口發生碰撞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
調查資料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35至79頁),並為兩造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2.本院於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於110年4月20日以中市警清分交字第1100
012304號函檢送路口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之錄影光碟(見
本院卷第35頁及證物袋),勘驗結果如下:(1)影片中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①車;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②車。(2)檔名「0000
-00-00-00-00-00-正英路、鎮南路口全景.avi」影片(影
片來源:路口監視器,錄影時間:109年1月10日10時5分
26秒至10時10分27秒):a.畫面顯示錄影地點位在正○路
○鎮○路○段及正英三街之交岔路口。b.畫面錄影時間10
時5分26秒至10時10分12秒,多輛案外車輛來○○○鎮○
路○段、正英路。c.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13秒,畫面正
上方有1輛白色貨車沿正英路往下直行,至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17秒停在正英路口之斑馬線上。d.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20秒,畫面右方出現①車之車頭在正英三街口之
停止線前等待。e.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21秒,畫面右上
方,有1輛○○○鎮○路○段往畫面左下方直行,於畫面錄
影時間10時10分24秒通過路口。(3)檔名「0000-00-00
-00-00-00-正英路、鎮南路口全景(000000-000000).
avi」影片(影片來源:路口監視器,錄影時間:109年1
月10日10時10分27秒至10時15分27秒):a.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27秒,畫面上方1輛白色貨車停在正英路口斑馬
線上,畫面右方①車之車頭仍停在正英三街口停止線前。
b.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27秒至10時10分43秒,畫面左下
方有機車、小貨車、計程車、自用小客車○○○鎮○路○
段行駛,通過正英路口,往畫面○○○鎮○路○段直行。
c.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38秒,畫面右上方,②車○○○
鎮○路○段路口,減速並未停止,之後,對向小貨車、計
程車、自用小客車通過斑馬線。d.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
43秒,②車左轉往畫○○○鎮○路○段○○○巷方向前進。e.
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44秒至10時10分45秒,畫面右上方
之②車繼續往畫面右方直行。f.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46
秒至10時10分48秒,畫面右方,①車從正英三街緩緩起步
往前行駛過停止線;②車沿正英路直行到達正英三街口。
g.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49秒,畫面右方,①車車身超過
正英三街斑馬線後,車頭撞擊前方②車左側車身。h.畫面
錄影時間10時10分50秒至10時10分51秒,畫面右方,①車
往前滑行傾倒。i.畫面錄影時間10時11分6秒,畫面上方
,停在正英路上1白色貨車緩緩起步行駛。(4)檔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OV」影片(影片
來源:①車前方行車紀錄器,錄製時間:109年1月10日10
時9分58秒至10時10分57秒):a.畫面錄影時間10時9分58
秒,畫面顯示為①車行進中;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01秒
,①車右轉進正英三街,繼續往前直行。b.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7秒,畫面顯示直行車方向交通號誌時相為紅燈
,①車繼續往前直行;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17秒,畫面
右方顯示1輛白色貨車行駛在正英路上;於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22秒,白色貨車在路口停止等待。c.畫面錄影時
間10時10時24秒,畫面顯示直行車方向交通號誌時相為紅
燈,①車停止在正英三街口之斑馬線前。d.畫面錄影時間
10時10分24秒至10時10分28秒,陸續有車輛來○○○鎮○
路○段。e.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28秒至10時10分34秒,
畫面左方,有1輛○○○鎮○路○段○○○巷出現經過正英三
街口,往畫面右方直行。f.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36秒,
正英三街交通號誌為紅燈,①車仍於正英三街停等紅燈。
g.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32秒至10時10分41秒,畫面前方
,有小貨車、計程車、自用小客車及○○○鎮○路○段行
駛往畫面右方前進。h.畫面錄影時間10分10分42秒,畫面
顯示前方直行車方向正英三街交通號誌由紅燈變為綠燈。
i.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48秒,①車緩緩起步左轉行駛(
背景方向燈聲),同秒②車由右方駛來,畫面右方1輛白
色貨車仍停在正英路上。j.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49秒至
10時10分5○○○鎮○路○段之交通號誌時相顯示為紅燈,
①車往左繼續行駛,畫面右方,②車從正英路往畫面左方
前進。k.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51秒,畫面前方,①車車
頭撞擊②車右側車身,兩車發生碰撞。l.畫面錄影時間10
時10分52秒,畫面左方,②車往右傾倒,①車則停止。m.
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53秒,畫面左方,②車駕駛人翻轉
一圈後躺在地上。n.畫面錄影時間10時10分57秒,畫面顯
示前方直行車方向正英三街交通號誌由綠燈變為紅燈等情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至146頁),自堪
信為真實,足見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沿臺中市○○區鎮○路
1段行駛○○○鎮○路○段、正英路、正英三街之交岔路,
欲○○○鎮○路○段○○○巷時,其行向之號誌已轉為紅燈,
而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區○○○街行駛,行經
正英三街、正○路○鎮○路○段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
正英路時,已等待正英三街之號誌轉為綠燈後,始進入上
開交岔路口。
3.按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
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項第
1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
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準此
,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遵照燈光號誌或交通指
揮人員之指揮者,其路權絕對優先,違反者則無路權。
4.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
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固
定有明文。惟按為提昇交通工具效能以促進交通快捷迅速
,並兼顧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公眾行的安全,凡參與交通
之車輛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使用道路者,均負有預防危險
發生之注意義務,故任何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人,均
可信賴其餘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亦能遵守交通規則,
並互相採取謹慎注意之安全行為。本此信賴原則,任一參
與交通或使用道路之人,並無必須預見其他參與交通或使
用道路者之違規或不安全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
務(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
。
5.綜上以析,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市○○區○○○街行
駛,行經正英三街、正○路○鎮○路○段之交岔路口,欲
左轉進入正英路時,已等待正英三街之號誌轉為綠燈後,
始進入上開交岔路口,揆諸前揭說明,應具有絕對優先路
權,而原告駕系爭機車沿臺中市○○區鎮○路1段行駛○
○○鎮○路○段、正英路、正英三街之交岔路,欲○○○
鎮○路○段○○○巷方向前進時,其行向之號誌已轉為紅燈,
揆諸前揭說明,本於信賴原則,被告並無必須預見原告之
違規或不安全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尚難認
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情形。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固然
定有明文。惟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
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沿臺中
市○○區○○○街行駛,行經正英三街、正○路○鎮○路
○段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正英路時,已等待正英三街
之號誌轉為綠燈後,始進入上開交岔路口,應具有絕對優
先路權,而原告駕系爭機車沿臺中市○○區鎮○路1段行
駛○○○鎮○路○段、正英路、正英三街之交岔路,欲○
○○鎮○路○段○○○巷時,其行向之號誌已轉為紅燈,本於
信賴原則,被告並無必須預見原告之違規或不安全行為,
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尚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之情形,自無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之餘地。
(三)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7,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