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陳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政 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主張被告應將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5樓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原告,並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依法應以系爭房屋
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併算附帶請求之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金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
200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