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詹明浩 債務人 李彩瑛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李彩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3年3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彩瑛於103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至123年4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1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954,6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固於109年1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與相對人詹明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上意旨,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軍福段318185.99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8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宅、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5層1層:62.622層:64.723層:65.214層:60.105層:44.47合計:297.12陽台:17.34全部臺中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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