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珏儒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