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621號聲請人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DE單元)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 代理人 謬璁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寶田 間清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提存事件,因提存錯誤,為此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一)提存出於錯誤;(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三)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如認有提存法第17條第1款所定提存出於錯誤之情形,應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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