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高貴美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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