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高貴美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