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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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386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8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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