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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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6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劉鈞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本院審理後認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叁年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