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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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轉讓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 陸玖肆 公克)沒收銷燬;國際電話卡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中「在上址將此等物品交付予 林森雄 」,應更改為「在上址正將前開毒品由衣袋中取出,欲交付予林森雄,林森雄尚未收受時」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 字第 818 號判決(95.04.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度 中簡上 字第 257 號(95.06.06)[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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