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 呂寬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