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9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張文明彩宏網版印刷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8,1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860元。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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