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張文明 即彩宏網版印刷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8,1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860元。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