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小字第356號
原 告 北斗第一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