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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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王○能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送達代收人廖○錡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唐○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唐○棟(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唐○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唐○棟係在臺單身榮民,唐○棟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失蹤時已年逾80歲,迄今已逾3年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唐○棟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合棟於106年12月22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5月6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請人聲請為唐○棟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唐○棟自106年12月22日失蹤,計至109年12月22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易佩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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