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於同年6月15日前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8年5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