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29號聲請人 陳帝辰 (即 陳炳良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伍盈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2│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3│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4│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5│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6│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07│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