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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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二О號
自訴人蒙董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蒙永銘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據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