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黃健仁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健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及其侵占標的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藉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