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八二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有機車相片二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卷可稽。
二、爰審酌被告甲○○為圖私利侵占他人遭竊之機車車牌使用,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其並未持以為其他犯行,所侵占之財物價值非重,及犯罪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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