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0號被告陳宗成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殘渣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15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要屬違禁物無訛,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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