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崇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4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陸支、殘渣袋伍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8月30日上午9點30分許,在被告彭崇維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後,扣得被告所有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6支及殘渣袋5個。而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11、3425號為不起訴處分。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6支、殘渣袋5個經送驗後,檢出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11、3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憑。
(二)本件扣案之注射針筒6支、殘渣袋5個,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01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上揭扣案物因與毒品相結合無從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