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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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4號上訴人 陳秋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被上訴人 連麗玉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伯儀 住桃園市○○區○○路○○○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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