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 何冠毅 被告 林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居所地則係在新北市○○區○○街○○號7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汽車借名登記契約書附卷可稽。又原告主張依兩造間汽車借名登記契約書(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觀諸該文書並無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約定,且本件亦未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