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全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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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全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全聲字第2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5454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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