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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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李旻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2,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2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189,240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1)利息計算:已計未償利息共2,639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89,240元按年息15%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債權人名稱於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89,240元

自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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