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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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經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118元,及其中新臺幣29,646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008元,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