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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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影本各一份,而聲報鈞院備查,為此依前揭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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