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江衍忠 被告 陳靜怡
陳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被告 陳靜宜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參拾陸萬玖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靜怡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叁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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