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