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壯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壯達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壯達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2次另案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院104年5月15日訊問時自承: 伊會 去松德醫院拿藥吃,沒有吃藥會睡不著,如果長期睡不好,躁鬱症會發作,就會情緒激動,作一些自己無法控制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反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就被告所為本件犯罪情節對告訴人之法益侵害程度、若停止羈押後被告再犯同一犯罪對他人所生之危險、日後審判或執行所生之影響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予以衡量,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黃乃瑩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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