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大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