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36號聲請人 謝邱麗娟 關係人 謝孟真
邱麗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所有欄位均須詳細填寫,可填無、不知或不詳,不可空白),且需有謝邱麗娟、謝孟真及邱麗珠之簽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謝邱麗娟及邱麗珠之簽章。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