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韓銘峰律師
張富慶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於本院第十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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