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液晶螢幕壹台、電腦主機壹台(含鍵盤、滑鼠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罪,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66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5月5日確定,98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扣案液晶螢幕1台、電腦主機1台(含鍵盤、滑鼠各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閱全卷內容,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