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76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25768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