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5505號、99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等共3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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