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

原告 蘇雅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7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